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
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直
播;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者,審判長應制止其行為,並得命
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直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行遠距審理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
    九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
    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
    內容。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應由法院端於開庭時錄音、錄影
    ,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為之,且因資訊科技發展使網路
    直播日益盛行,於遠距審理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直播,其影響開庭秩
    序之效果,不亞於違法錄音、錄影者,基於舉輕以明重之原則,自應
    併予規範,爰於第一項規定法院端審判長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即宣示
    上開意旨。
三、另增訂第二項規定審判長發現有違法錄音、錄影或網路直播時之處理
    方式,俾使訴訟關係人依法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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