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一、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茲以 本法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院授人組字第一一二二00一 三0六一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為期母法與子 法同日施行,爰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