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
      試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
      零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
      仍不予及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