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6日

所有條文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依本
  規則行之。

  本考試分為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及第三職等升等考試三等。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十一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
      應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
  二、現任第七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七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
      八職等升等考試。
  三、現職雇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第三職等升等考試
      。
  前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
  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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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  │
│  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
│壹、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  一、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      及中華民國憲法。                        │
│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
│貳、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
│    一科。                                    │
├─┬─┬─┬─┬───────────────┤
│類│職│職│科│                              │
│  │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別│組│系│別│                              │
├─┼─┼─┼─┼───────────────┤
│  │普│一│行│三、行政法研究                │
│行│通│般│  │四、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政治學研究                │
│  │政│政│政│六、公共政策研究              │
│  ├─┼─┼─┼───────────────┤
│  │財│財│財│三、財政學研究                │
│  │務│稅│務│四、經濟學研究                │
│  │行│行│行│五、財務法規研究              │
│  │政│政│政│六、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  ├─┼─┼─┼───────────────┤
│  │經│企│企│三、企業管理學研究            │
│  │健│業│業│四、民法研究                  │
│  │行│管│管│五、企業政策研究              │
│  │政│理│理│六、經濟學研究                │
│  ├─┼─┼─┼───────────────┤
│  │衛│衛│環│三、環境衛生學研究            │
│  │生│生│境│四、環境品質研究              │
│  │行│環│管│五、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政│保│理│六、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政│  │行│  │                              │
│  │  │政│  │                              │
├─┼─┼─┼─┼───────────────┤
│  │  │化│化│三、高等輸送現象              │
│技│  │學│學│四、高等化工熱力學            │
│  │工│工│工│五、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程│程│六、化學程序工業              │
│  │  ├─┼─┼───────────────┤
│  │  │工│工│三、作業研究(包括線性規劃及等│
│  │  │  │業│    候理論)                  │
│  │  │  │工│四、工程經濟學研究            │
│  │  │業│程│五、系統分析及設計研究        │
│  │  │  │  │六、生產計畫及管制研究        │
│  │  │  ├─┼───────────────┤
│  │  │工│工│三、作業研究(包括線性規劃及等│
│  │  │  │業│    候理論)                  │
│  │業│  │  │四、工業衛生研究              │
│  │  │程│安│五、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研究  │
│  │  │  │全│六、機械防護及爆炸火災防止研究│
│  ├─┼─┼─┼───────────────┤
│  │農│農│農│三、作物育種學                │
│  │林│業│業│四、土壤及肥料學              │
│  │技│技│技│五、植物病蟲害防治            │
│  │術│術│術│六、高等作物學                │
│  ├─┼─┼─┼───────────────┤
│  │  │  │土│三、土木工程施工法            │
│  │  │  │木│四、工程管理與契約規範        │
│  │土│土│工│五、結構學                    │
│  │  │  │程│六、自來水工程或土壤力學(包括│
│  │  │  │  │    基礎工程)                │
│  │木│木├─┼───────────────┤
│  │  │  │建│三、建築結構學                │
│  │  │  │築│四、建築設計                  │
│  │  │  │工│五、建築物理及設備            │
│  │工│工│程│六、營建法規研究              │
│  │  │  ├─┼───────────────┤
│  │  │  │環│三、環境科學研究              │
│  │  │  │境│四、環境工程規劃研究          │
│  │程│程│工│五、空氣污染及固體廢棄物處理研│
│  │  │  │程│    究                        │
│  │  │  │  │六、環境政策規劃與管理研究    │
│  ├─┼─┼─┼───────────────┤
│  │攝│攝│攝│三、攝影學研究                │
│  │影│影│影│四、新聞學研究                │
│  │放│放│放│五、攝影應用光學              │
│  │映│映│映│六、攝影應用化學              │
│  ├─┼─┼─┼───────────────┤
│  │衛│衛│環│三、環境品質研究              │
│  │生│生│境│四、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技│環│檢│五、環境污染檢驗研究          │
│  │術│保│驗│六、實驗室管理研究            │
│  │  │技│  │                              │
│  │  │術│  │                              │
│  ├─┼─┼─┼───────────────┤
│  │電│電│電│三、數值分析                  │
│  │機│力│力│四、電力系統                  │
│術│工│工│工│五、電機機械                  │
│  │程│程│程│六、控制系統                  │
└─┴─┴─┴─┴───────────────┘

  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成)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者,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
  予考核(成)或低一範圍之考核(成)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考核(成)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
  總成績。
  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
  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
  視為考核(成)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
  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
  或論文、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
      試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
      零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
      仍不予及格。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
  二職等、第八條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
  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
  試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

  參加升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
  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單位。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