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依本
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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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為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及第三職等升等考試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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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十一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
應第十二職等升等考試。
二、現任第七職等職務一年以上,已支第七職等本薪最高級者,得應第
八職等升等考試。
三、現職雇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第三職等升等考試
。
前項年資之採計,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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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之規定,其有增減或變更時,應於考
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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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第十二職等升 │
│ 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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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為: │
│ 一、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
│ 及中華民國憲法。 │
│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
│貳、筆試科目中凡列為選試科目者,由應考人各任選│
│ 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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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職│職│科│ │
│ │ │ │ │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別│組│系│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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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一│行│三、行政法研究 │
│行│通│般│ │四、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政治學研究 │
│ │政│政│政│六、公共政策研究 │
│ ├─┼─┼─┼───────────────┤
│ │財│財│財│三、財政學研究 │
│ │務│稅│務│四、經濟學研究 │
│ │行│行│行│五、財務法規研究 │
│ │政│政│政│六、財稅制度及財稅問題研究 │
│ ├─┼─┼─┼───────────────┤
│ │經│企│企│三、企業管理學研究 │
│ │健│業│業│四、民法研究 │
│ │行│管│管│五、企業政策研究 │
│ │政│理│理│六、經濟學研究 │
│ ├─┼─┼─┼───────────────┤
│ │衛│衛│環│三、環境衛生學研究 │
│ │生│生│境│四、環境品質研究 │
│ │行│環│管│五、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政│保│理│六、環境規劃及管理研究 │
│政│ │行│ │ │
│ │ │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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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化│三、高等輸送現象 │
│技│ │學│學│四、高等化工熱力學 │
│ │工│工│工│五、高等化學反應工程學 │
│ │ │程│程│六、化學程序工業 │
│ │ ├─┼─┼───────────────┤
│ │ │工│工│三、作業研究(包括線性規劃及等│
│ │ │ │業│ 候理論) │
│ │ │ │工│四、工程經濟學研究 │
│ │ │業│程│五、系統分析及設計研究 │
│ │ │ │ │六、生產計畫及管制研究 │
│ │ │ ├─┼───────────────┤
│ │ │工│工│三、作業研究(包括線性規劃及等│
│ │ │ │業│ 候理論) │
│ │業│ │ │四、工業衛生研究 │
│ │ │程│安│五、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研究 │
│ │ │ │全│六、機械防護及爆炸火災防止研究│
│ ├─┼─┼─┼───────────────┤
│ │農│農│農│三、作物育種學 │
│ │林│業│業│四、土壤及肥料學 │
│ │技│技│技│五、植物病蟲害防治 │
│ │術│術│術│六、高等作物學 │
│ ├─┼─┼─┼───────────────┤
│ │ │ │土│三、土木工程施工法 │
│ │ │ │木│四、工程管理與契約規範 │
│ │土│土│工│五、結構學 │
│ │ │ │程│六、自來水工程或土壤力學(包括│
│ │ │ │ │ 基礎工程) │
│ │木│木├─┼───────────────┤
│ │ │ │建│三、建築結構學 │
│ │ │ │築│四、建築設計 │
│ │ │ │工│五、建築物理及設備 │
│ │工│工│程│六、營建法規研究 │
│ │ │ ├─┼───────────────┤
│ │ │ │環│三、環境科學研究 │
│ │ │ │境│四、環境工程規劃研究 │
│ │程│程│工│五、空氣污染及固體廢棄物處理研│
│ │ │ │程│ 究 │
│ │ │ │ │六、環境政策規劃與管理研究 │
│ ├─┼─┼─┼───────────────┤
│ │攝│攝│攝│三、攝影學研究 │
│ │影│影│影│四、新聞學研究 │
│ │放│放│放│五、攝影應用光學 │
│ │映│映│映│六、攝影應用化學 │
│ ├─┼─┼─┼───────────────┤
│ │衛│衛│環│三、環境品質研究 │
│ │生│生│境│四、環境污染防制法規研究 │
│ │技│環│檢│五、環境污染檢驗研究 │
│ │術│保│驗│六、實驗室管理研究 │
│ │ │技│ │ │
│ │ │術│ │ │
│ ├─┼─┼─┼───────────────┤
│ │電│電│電│三、數值分析 │
│ │機│力│力│四、電力系統 │
│術│工│工│工│五、電機機械 │
│ │程│程│程│六、控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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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成)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者,其平均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另
予考核(成)或低一範圍之考核(成)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考核(成)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試成績為
總成績。
合於第三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
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
視為考核(成)成績。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考試或相當甲
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
或論文、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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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筆試成績計算如左:
一、第十二職等、第八職等升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
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
試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二、第三職等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
零分,或筆試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
仍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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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
二職等、第八條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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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
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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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完畢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分別將辦理典試或
試務經過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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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升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
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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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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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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