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各階段 考試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 其及格標準,錄取至該階段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 前項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二十五 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