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各階段
  考試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
  其及格標準,錄取至該階段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
  前項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二十五
  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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