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分左列兩階段舉行:
  第一階段:基礎學科考試。
  第二階段:應用(臨床)學科考試。

  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醫學系、科(含須兼修醫學系必修課程之中醫學系)或牙醫學系、科
  修畢基礎學科成績及格之學校證明或畢業證書者,得分別應醫師或牙醫
  師第一階段考試。
  前項所稱基礎學科,其科目如附表一。
附表一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一  │
│  階段考試應考人應修畢之基礎學科科目表      │
├──┬─────────────────┬─┤
│系科│                                  │備│
│    │ 科        目        名        稱 │  │
│名稱│                                  │註│
├──┼────────┬────────┼─┤
│醫學│大體解剖學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
│系、│大體解剖學實驗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  │
│科(│                │實驗            │  │
│含須│組織學          │寄生蟲學        │  │
│兼修│組織學實驗      │寄生蟲學實驗    │  │
│醫學│生物化學        │病理學          │  │
│系必│生物化學實驗    │病理學實驗      │  │
│修課│生理學          │藥理學          │  │
│程之│生理學實驗      │藥理學實驗      │  │
│中醫│神經解剖學      │公共衛生學      │  │
│學系│神經解剖學實驗  │                │  │
│)  │                │                │  │
├──┼────────┼────────┼─┤
│牙醫│組織學          │口腔胚胎及組織學│  │
│學系│組織學實驗      │口腔胚胎及組織學│  │
│、科│                │實驗            │  │
│    │生物化學        │病理學          │  │
│    │生物化學實驗    │病理學實驗      │  │
│    │生理學          │藥理學          │  │
│    │生理學實驗      │藥理學實驗      │  │
│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牙體形態學      │  │
│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牙體形態學實驗  │  │
│    │實驗            │                │  │
│    │神經解剖學      │解剖學(包括口  │  │
│    │                │腔解剖)        │  │
│    │神經解剖學實驗  │解剖學實驗      │  │
│    │牙科材料學      │咬合學          │  │
│    │牙科公共衛生學  │                │  │
└──┴────────┴────────┴─┘

  依醫事人員檢覈辦法規定申請醫師或牙醫師檢覈,經核定予以筆試,並
  經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於六年內應第二階段考試。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
    考試應試科目表
┌───┬───────────────────┐
│      │應          試          科          目│
│類  科├─────────┬─────────┤
│      │  第  一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
├───┼─────────┼─────────┤
│      │1.基礎醫學 (解剖│1.內科學 (包括神經│
│      │  學、微生物與免疫│  科學)           │
│      │  學、病理學)     │2.外科學 (包括骨科│
│      │2.基礎醫學 (生理│  學、麻醉科學) 、│
│      │  學、生物化學、藥│  眼科學及耳鼻喉科│
│醫  師│  理學及公共衛生學│  學              │
│      │  )               │3.婦產科學、小兒科│
│      │                  │  學、放射線學、復│
│      │                  │  健科學、皮膚科學│
│      │                  │  、泌尿科學及精神│
│      │                  │  科學            │
├───┼─────────┼─────────┤
│      │1.口腔病學 (口腔病│1.口腔顎面外科學、│
│      │  理學、微生物學、│  牙周病學、齒內治│
│      │  牙科藥理學、牙科│  療學            │
│      │  公共衛生學)     │2.全口復學、局部│
│牙醫師│2.基礎牙醫學 (牙體│  復學、牙冠牙橋│
│      │  形態學、咬合學、│  學              │
│      │  口腔解剖學、口腔│3.齒顎矯正學、兒童│
│      │  組織學、牙科材料│  牙科學、牙體復形│
│      │  學)             │  學              │
└───┴─────────┴─────────┘

  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各階段
  考試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
  其及格標準,錄取至該階段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
  前項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二十五
  分者,均不予錄取。

  應考人於報名時,須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四、報名費。
  應考人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
  者,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