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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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4日
  本法第五條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
  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除別
  有規定外,不予合併計算。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
  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第二階段考
  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