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
  之。
  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一
  併移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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