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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