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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副 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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