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外,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單位)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