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僱用非編制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如擔任清潔(除)工作者僅須國民小學以上
      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無不良紀錄及嗜好,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暫僱人員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專長學歷或經驗
  必要時得經考試合格後予以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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