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之使用應由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
  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及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檢附相關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應註明住戶分配情形)及將處理場
      (廠)相關地區土地面積分別著色標明並註明鄉(鎮、市)及村(
      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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