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邊停車場停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管理機關應以平信通知 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管理機關應以掛號通知駕駛人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 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逾期再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