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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府自受理申請案件之次日起,應於十日內派員赴現場勘查核對相符後 核發修繕證。 申請人自領得修繕證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修繕完畢,逾期作廢,不 得申請展期。但遇不可抗力之原因,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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