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死亡每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每名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該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
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三、重傷每名新臺幣十萬元。
四、無名或無親屬屍體埋葬每具埋葬費新臺幣三萬元。
五、住屋全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
口為限;半倒減半計給。但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不予發給
。
六、住屋遭水淹、火災、風災等災害,財物受損嚴重致影響其生計者,以
災前戶內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發給新臺幣伍仟元,以五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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