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拆除範圍內之電話、電表、自來水表及瓦斯表須遷移者,依各事業
單位訂定之收費標準核算遷移費。
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發給之人口遷移費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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