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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急難貸款業務。 二、本基金貸款、墊款所生本息及手續費用。 三、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等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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