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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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8日
  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屬於撥充國營事業機關股本或資本之各類營
  業基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得不另訂定。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