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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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桃園縣所屬公教人員生活,特設置
  桃園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

  下列事項提交住福會審議後執行之:
  一、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急難貸款業務。
  二、本基金貸款、墊款所生本息及手續費用。
  三、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等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儲;但應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公
  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