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賸餘建築
  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
  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
  開闢時,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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