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賸餘建築 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 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該公共設施 開闢時,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