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本府得於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
  前項補貼累計總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