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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本府得於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 前項補貼累計總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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