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
  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班、資
  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資源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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