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請溫泉設備新設、改裝、廢止或其他有關溫泉使用事項時,應填
具申請書及檢附必備文件,向溫泉管委會提出,經認可後,繳付保證金
、工程費、設計審查費、檢驗費及其他費用等。
前項保證金係按溫泉使用事業者之主要建築物工程造價之百分之五收費
。但五間以下之民宿業者每戶新台幣壹萬元,六間以上十五間以下之民
宿業者每戶新台幣五萬元。保證金於溫泉使用事業歇業時無息歸還。
前項申請如中途撤回,所繳各費,除保證金及工程材料費於工程尚未施
工前可予退還外,其餘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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