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大量傷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急救責任醫院於災害事故發生後,須指派專人隨時紀錄及彙整收治之傷
  病患人數,並回報本縣衛生局及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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