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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於活動七日前向公共空間管理 人辦理登記報備。 從事藝文活動之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但公共空間管理人另有規定 者,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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