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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不動產因其使用之情形,經本府認定僅部分符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 得依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房屋稅或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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