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騎樓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騎樓地板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公共排水溝溝面十公
  分,並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設有私溝時,應築暗溝
  ,接入公共排水溝。騎樓地板應為厚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表面應舖裝
  平整,並應與鄰接之騎樓地板面順平,不得設置台階等阻礙物,但地勢
  特殊,經都市發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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