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地板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公共排水溝溝面十公 分,並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設有私溝時,應築暗溝 ,接入公共排水溝。騎樓地板應為厚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表面應舖裝 平整,並應與鄰接之騎樓地板面順平,不得設置台階等阻礙物,但地勢 特殊,經都市發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