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