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