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廠營運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一級回饋區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二級回饋區居民減徵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免(減)徵期限如下:
一、自廢棄物處理廠啟用月份起開始免(減)徵至封閉後下個月即恢復徵
    收。
二、現使用中之廢棄物處理廠以通知自來水機構免(減)徵之下個月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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