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廣告(
  海報)、場地使用同意書、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票樣
  (未售票免附票樣)等資料送本府備查。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
  消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得參加演藝事業。但未滿十五歲,參加營利性演藝
  表演,則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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