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廣告( 海報)、場地使用同意書、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票樣 (未售票免附票樣)等資料送本府備查。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 消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得參加演藝事業。但未滿十五歲,參加營利性演藝 表演,則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