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