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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