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
  ,並使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發揮使
  用功能,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包括至德堂、至善廳、會議室、廣場、前廳、至
  美軒、文物陳列館、至真堂、雅軒、文藝之家、音樂資訊館及本局指定
  之其他場地。

  使用本中心場地應經申請核准,其申請及審查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申請使用者,經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個月繳清場地使用費,無正當理
  由放棄使用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申請使用者應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於演出完畢,經本局認定無
  毀損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應繳納費用之收費標準由本局擬訂層報本府核定,並函送市議會審
  議。調整時亦同。
  本局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本中心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使用者改期,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本中心演出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
  時至二十二時;展覽場地除週一休館外,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如有特
  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延長之。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應注意維護,並接受本局之督導。如有毀損各項設
  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未修復者,由本局自行招商修復。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結束當日負責場地之清理,並回復原狀,逾期未
  回復原狀時,得由本局自行僱工清理。前二項由本局自行招商修復或僱
  工清理之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追償之。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
  各項設備。
  如須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同意後辦理。

  申請使用者,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
  費用。

  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攝影、錄音、錄影實況轉播時,
  須經申請使用者及本局同意並自備器材。如須使用本中心設施者,應於
  事前與本局協調。

  申請使用者,發行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本局審查,必要時,須加蓋本局
  戳記始為有效。

  申請使用者,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設置。並不得在本
  中心四週擅自張貼海報、標語、旗幟等宣傳品。

  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應先送本局驗證同意。

  申請使用者發行入場券最高數量如下:
  一、至德堂一千七百二十一張。
  二、至善廳四百八十五張。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者會同本局
  協調處理之。

  本中心之餐飲部、車輛保管部及其他消費部門得招商承辦。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表請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92年冬字18期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