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於需用土地人所訂期限內配合工程進度而自行將牴觸之建築物拆除完竣
  ,並查驗屬實者,依法發給建築物主體結構(具有樑柱頂蓋)之地上建
  築物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自動拆除獎勵金,無法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者,發給百分之三十自動拆除獎勵金,逾期未配合拆除者不予發給。
  建築物自動拆除者除依前項發給獎勵金外並加發門面修復費,其計算標
  準為拆除前建築物整體立面外圍寬及高度丈量(含騎樓面)並依表面飾
  材主體材料為補償基準。立面修復費標準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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