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徵收清潔費用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加強左列服務工作:
  一、垃圾處理:
  (一)公告垃圾清運時間,徹底清運垃圾。
  (二)清掃街道。
  (三)垃圾應予適當處理,得任意堆集或棄置。
  二、水肥處理:
  (一)公告糞便清運區域及時間,徹底清運水肥並予消毒。
  (二)接受申請抽除化糞池污泥。
  (三)糞便收集後,應予適當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四)公共廁所應經常清掃消毒。
  三、疏導公用排水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