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高雄市分配權重或鄉鎮分配權重依以下公式計算:
  分配權重=.(回饋人口÷回饋總人口)×0.5 +(回饋面積÷回饋總
  面積)×0.5 〕×.距離因子〕。
  前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回饋人口指各鄉鎮或高雄市位於廠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各村里回饋
      人口之和,各村里回饋人口按各該村里回饋面積佔其比例計算,其
      總和為回饋總人口。
  二、回饋面積指廠址周界二公里範內各鄉鎮或高雄市所轄面積(含廠址
      ),其總和為回饋總面積。
  三、平均距離指各鄉鎮或高雄市各區之回饋範圍至廠址周界之平均距離
      ,以公尺為單位。
  四、距離因子=1-(平均距離÷2,000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