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一人兼任;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佔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