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一人兼任;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佔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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