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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水源水質之檢測方法應以環保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無公告標準 檢測方法者,應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檢測方法 依序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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