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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項費用得予五折優待。 一、本市各產、職業工會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等活動。 二、本市各里辦公處、學校舉辦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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