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繳款書交付傷病患或其家屬收
  執,並載明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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