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
  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
  申請贈與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
  令依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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