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 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 申請贈與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 令依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