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園內有頂蓋之建築物其建蔽率之基準如下:
  一、公園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公園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
  前項所指建蔽率,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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