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
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後,報請本府核定: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二、新設置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
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本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
予檢附。
三、經營計畫書。
四、新設置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
予檢附。
七、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八、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
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
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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