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
  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後,報請本府核定: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二、新設置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
      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本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
      予檢附。
  三、經營計畫書。
  四、新設置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
      予檢附。
  七、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八、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
  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
  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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