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整建之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賸餘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工程機關申請補償,一併拆除之。 二、賸餘建築物如有部分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 闢時無償自行拆除切結書申請同時整建,整建之建築物以原高度為 限;該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由當地政府通知限期自行無條件拆除,逾 期未拆者,由當地政府強制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