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 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重建;並得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就原容積率(地下層不計)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酌予提高。但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