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
  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重建;並得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就原容積率(地下層不計)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酌予提高。但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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