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
  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政府認可之專業
  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專業鑑定單位)辦理鑑定,其氯離子
  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
  除重建者。
  依前項辦理鑑定而有不同結果者,得向本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
  請評議。

  適用本辦法之建築物,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
  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合法建築物為限。

  專業鑑定單位受理鑑定業務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檢測系統,
  實施混凝土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
  施。

  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自行或要
  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承造人或監造人,委託專業鑑定單位鑑定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
  報請本府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具備之內容,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專業鑑定單位鑑定,應於提出鑑定報告時,副知本府。

  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
  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重建;並得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就原容積率(地下層不計)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酌予提高。但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高氯離子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建築物範圍維持原用途,如變更用途或新增部份建築物之用途
      ,依重建時法令規定辦理。
  二、拆除重建以原基地為原則,不得增加基地面積。
  三、以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地面樓層樓地板面積(或建築面積)為
      建築面積。但汔車昇降機於地面設置透明頂蓋者,得再增加該頂蓋
      之建築面積,其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該範圍直上層不得建築
      。
  四、因增加樓層增設之昇降機、直通樓梯等應設置於規定面積內,自行
      調整內部平面隔間。
  五、增建之地下層限供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使用。
  六、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

  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向花蓮縣地方
  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

  高氯離子建築物建造時之相關人員,如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或司法機關處理。

  高氯離子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依本辦法所支出之費用或其他所受之損害,
  得循法律程序請求賠償或為其他之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