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應向挖掘或設置地點之管理機關
  提出,並應繳交許可審查費。但各政府機關因公務所需者,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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