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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類科之補習班,在同一縣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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