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校長甄試作業相關事宜。
  二、甄試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人事室主任、學
      管課課長、督學室主任、教師代表二人(一人由花蓮縣教師會推派
      ,另一人就全縣未參加花蓮縣教師會之合格教師中選舉選出)、家
      長會代表二人(國中小學各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二人,並由本局
      局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甄試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積分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
    (二)筆試占百分之四十五。
    (三)口試占百分之二十。
  四、本局辦理每一期校長甄試錄取之名額,應為該學年度或下學年度寒
      、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以上為原則。
  五、各國民中、小學具候用校長資格之人數,應維持該學年度或下學年
      度寒、暑假預估校長出缺學校數之二倍以上為原則。
  前項家長會代表產生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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