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為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事務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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