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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為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事務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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